2010年版教材在保持理论体系基本完整的前提下,结合价格鉴证工作的需要,内容做了较大的修改,部分章节做了调整。《经济学与价格学理论基础理论》培加了与价格鉴证工作相关的知识和技能论述,减少了理论学术性论述;《法学基础知识》结合近年法律法规变动修改情况,增加了对立法背景、法理的介绍,减少了具体的法律条文;《价格政策法规》增加了地方价格管理的内容,减少了价格管理历史沿革和审批程序的叙述;。。。。
2010年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 全套5本
目录
一、《2010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1、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考试大纲
2、法学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3、价格政策法规考蔗大纲
4、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考试大纲
二、2010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法学基础知识
第一章 法学基本理论和宪法法律制度
第二章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三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四章 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章 行政法律制度
第六章 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后记
三、2010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
第一章 价值与价格的形成和决定
第二章 宏观经济与价格总水平的决定
第三章 国际经济和国内外市场价格的关系
第四章 财政与金融
第五章 股票债券和期货
第六章 企业财务会计
第七章 统计原理与价格统计
后记
四、2010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价格政策法规
第一章 价格法律制度
第二章 经营者价格行为规范
第三章 政府价格管理
第四章 价格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理
第五章 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策和农产品成本调查
第六章 能源价格
第七章 水资源价格
第八章 药品价格
第九章 房地产价格政策
第十章 交通运输价格
第十一章 邮电电信价格
第十二章 收费管理
后记
五、2010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第一章 价格鉴证概述
第二章 价格鉴证程序
第三章 价格鉴定的基本方法
第四章 价格鉴证文书与档案管理
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价格鉴证
第六章 建筑物价格鉴证
第七章 农产品价格鉴证
第八章 机器设备价格鉴证
第九章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第十章 流动资产价格鉴证
第十一章 无形资产价格鉴证
第十二章 长期投资
六、2010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价格鉴证案例与分析
第一章 价格鉴定结论书的规范格式
第二章 价格鉴定的基本方法
第三章 损坏物品的价格鉴定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的价格鉴定
第五章 建筑物的价格鉴定
第六章 农副产品的价格鉴定
第七章 机器设备的价格鉴定
第八章 交通车辆的价格鉴定
第九章 流动资产的价格鉴定
第十章 无形资产的价格鉴定
第十一章 长期投资的价格鉴定
第十二章 整体资产的价格鉴定
第十三章 稀有及异常物品的价格鉴定
后记
2010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5科”)考试(以下报名条件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9月3日):
学历或学位
取得资格
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的最少时间
对应的最迟毕业年限
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
7年
2003年
经济、法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5年
2005年
经济、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3年
2007年
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1年
2009年
博士学位
2010年
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初级资格
6年
2004年
(二)符合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条件(报考级别为“考4科”):
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2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经济学与价格学基础理论》科目,只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与分析》4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附件2
2010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
考试提交材料要求
一、《2010年度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用A4纸从网上自行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三、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四、符合报考条件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考试,取得初级资格”的考生还须提交相关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五、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中第1款的考生还须提交相关中级资格证书和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符合第2款的考生须提交相关中级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