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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发〔201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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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各地按上述合格标准对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并与我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2012年1月16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作为发放本专业资格证书的依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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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红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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