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简介
价格鉴证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员。
1999年6月,依据《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国家开始实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2001年11月,人事部办公厅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中,对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调整。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2011年考试定于9月3、4日举行。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报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经济、法律专业专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经济、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经济、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价格鉴证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满六年。
(七)从事价格鉴证工作满两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科目的考试,只参加《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四个科目的考试。
1、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会计或审计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2、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报考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价格鉴证相关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年限。
考试内容
考试设五个科目:《经济学和价格学基础理论》、《法学基础知识》、《价格政策法规》、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价格鉴证案例分析》。其中,《价格鉴证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四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五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5月-6月份左右报名。
成绩管理
价格鉴证师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负责,并成立认定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负责认定考试的日常工作。考务实施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发[1999]66号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9年度价格鉴证师考试数据分析,经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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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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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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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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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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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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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与价格学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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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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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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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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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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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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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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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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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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